概率论(二):Sigma代数与概率论公理

Junity 发布于 7 天前 211 次阅读 最后更新于 7 天前 1346 字 预计阅读时间: 6 分钟


AI 摘要

本文介绍了概率论的基本概念:样本空间、事件和概率函数,阐述了柯尔莫果洛夫提出的概率论公理,并定义了σ代数作为事件集合的数学基础。通过集合运算推导出概率的基本定理,如容斥原理和集合包含关系的概率性质,为构建严谨的概率理论框架奠定了基础。

样本空间和事件

样本空间 是进行一个试验可能产生的所有结果的集合,也称为 结果空间 ,在下文我们用 Ω 来表示。Ω 中的元素称为 基本事件,而 事件 是样本空间的一个子集,我们记所有事件的集合为 F ,因此 FΩ 幂集的子集:FP(Ω)子事件 是事件的子集,因此子事件发生一定导致母/父事件发生。

例如,向一个半径为 1 的区域掷飞镖并记录落点的位置,样本空间就是 Ω={(x,y)|x2+x21} 。而如果认为将飞镖掷进这个区域中半径 0.1 的圆为满分,那么 掷飞镖得到满分 这个事件就可以记作 X={(x,y)|x2+y20.12}

由于事件是一个集合,因此我们可以对其使用集合上的运算。我们称几个事件的并为 和事件,记作 A+BAB ;几个事件的交为 积事件,记作 ABAB ;两个事件的差称为 差事件,记作 AB

有了样本空间,我们希望为其上的每一个事件定义一个 概率 ,记作 Prob(X) ,也可以简记为 Pr(X)P(X)

概率论公理

刚才介绍了概率函数 Prob(X) ,我们希望这个函数满足一些符合直觉的公理。例如,这个函数的取值应该在 [0,1] 中,因为概率应该是 [0,1] 中的一个数。安德烈·柯尔莫果洛夫提出了概率论的基本公理:

概率空间 是一个可以定义概率的事件集合,由样本空间 Ω ,事件集合 F 和概率函数 Prob(X) 组成,记作 (Ω,F,Prob) 。概率空间应该满足以下性质:

  • 事件空间的所有事件都有概率 :对于任何 XFProb(X) 有定义并且 0Prob(X)1
  • 空集的概率为0,且全集的概率为 1Prob()=0Prob(Ω)=1
  • 不相交事件的概率可加 :设 {Ai}F 中的一族不相交的集合,且 {Ai} 可数,那么 Prob(iAi)=iProb(Ai)

上面的三条公理按顺序被称为概率论第一,第二和第三公理。

读者可能会发现,我们并没有对 F 做出限制,但通过概率论公理中我们至少知道两件事:空集和样本空间在 F 中,并且 F 中的元素对取并集封闭。事实上,概率论公理要求 F 是一个 σ 代数 ,这个概念将马上在下面提到。

Sigma代数

σ 代数是一个集族。对于σ 代数 F ,它需要满足以下性质:

  • 包含空集F
  • 包含补集 :若 AF ,那么 ACF
  • 包含可数并集 :若集族 {Ai} 中的每一个元素都在 F 中,那么并集 iAi 也在 F 中。注意,这里通过下标隐式要求集族 {Ai} 是可数的。

对于 Ω ,最简单的 σ 代数就是集合 {,Ω} 了,但这对于概率论来说作用不大。不同的 σ 代数代表了我们关注结果的什么性质,例如对于 Ω={1,2,3,4} ,当 F=P(Ω) 时,代表我们关注结果的全部信息;但当 F{,{1,3},{2,4},Ω} 时,我们只关系结果的奇偶性,因为我们的事件只包含结果是奇数还是偶数,其它事件例如结果是否大于 2 在这个事件空间中是不存在的。

尽管在上面我们对事件集合 F 做出了限制,但根据测度论,我们还是没有办法为所有的 σ 代数分配概率。例如考虑 R 的幂集 P(R) ,我们无法在上面定义一个合适的概率函数。我们只能对一部分的σ 代数定义概率。

基本概率规律

从概率公理我们可以推导出下面几点基本定理:

  • 容斥原理:对于两个事件 AB ,他们和事件的概率 Pr(AB)=Pr(A)+Pr(B)Pr(AB) 。将两个事件扩展到 n 个事件,那么对于 n 个事件 {Ai},i[1,n] ,他们的和事件的概率为:

Pr(iAi)=i=1n(1)i+1{t1,t2,...,ti},tj[1,n]Pr(j=1iAtj)

  • AB ,那么 Pr(A)Pr(B) 。但就算 AB 时也不能确定 Pr(A)<Pr(B)
  • 若集族 {Ai} 每一个元素都满足 AiB ,那么 Pr(iAi)Pr(B)

对于第一条定理,我们仅证明二元情况:
容易得到,A=A/B(AB) ,而 A/BAB 显然是不相交的,因此 Pr(A)=Pr(A/B)+Pr(AB) 。同理 Pr(B)=Pr(B/A)+Pr(AB)
AB 可以拆成 A/B,B/AAB 三个不相交集合的并集,因此 Pr(AB)=Pr(A/B)+Pr(B/A)+Pr(AB) ,代入上面关于 Pr(A)Pr(B) 的式子就可以得到Pr(AB)=Pr(A)+Pr(B)Pr(AB)

对于第二条定理,我们知道 Pr(B)=Pr(A)+Pr(B/A) ,而 0Pr(B/a)1 ,因此 Pr(A)Pr(B)

对于第三条定理,设 T=iAi ,那么显然 TB ,根据第二条定理即可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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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于 2025-04-19